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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准备在大促期间采取“买一赠一”模式进行销售,该如何进行计税处理呢?
【回答】
一、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和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买一赠一”方式中销售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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