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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有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员工从事相关工作,那么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是由用工单位计提缴纳还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计提缴纳?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还是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残保金?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是由用工单位计提还是劳务派遣单位计提?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第一条、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应给用工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工单位依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在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用工单位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即计提工会经费时,计费基数包含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用工单位依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残保金是由用工单位计提还是劳务派遣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中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但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因此,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用工单位可以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那么,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用工单位可以100%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被派遣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但用工单位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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