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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保也不是每个人都必须交的,这5类人可以不交社保,还有2类人交了社保也是白交!
这五类人可以不交社保
第一类: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很多公司非常喜欢招实习生,一个是因为成本比较低,另一方面则是为自己储备人才。那么,聘用实习生,企业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实习生不交社保合法,但在实务处理中,确实很容易引起纠纷。
注意:这里的实习生不是指试用期的劳动者,即不是以就业为最终目的实习,而是和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的学生。
对于这类人群,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因此,企业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类:退休人员返聘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这一点上不存在争议。也正因如此,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不过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现象:部分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用工,按劳动关系处理。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地区而异,建议以当地劳动局的说法为准。不过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是不需要给退休返聘人员交社保的。
假如本单位存在满足退休条件,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单位的社保经办人要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另外,如果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或医保缴费年限不足,需要延长缴费的员工,社保经办人除了要办理社保减员外,还要提醒员工以个人名义,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申请继续参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养老保险或者医保保险。
第三类: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动兼职人员是指本身有正式工作,但利用业余空闲时间,接一些兼职任务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正式工作的工作单位已经给他交社保了,兼职单位就不用交社保。并且这类人员和兼职单位的关系,也属于劳务性质,只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即可。
第四类: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与员工存在雇佣关系,有两大判定标准。不存在实际劳动用工关系,只是提供偶尔或者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公司应按照劳务费处理,也就是人工费,和工资薪酬不一样,劳务费的金额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员缴纳社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小时支付劳动报酬为主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定立口头协议,但不能约定试用期,而且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必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第五类: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温馨提示:
企业也不能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就和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以此来避免交社保,这样是不可行的。
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仅仅看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而是从客观上分析双方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即使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两类人交了也白交
第一类: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且社保已经缴满了15年以上的人
这类人群并不会很多,毕竟大家都想领钱,不会到了该领钱的时候,还一直充钱。除非是认为一直缴社保可以多拿退休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已经交够15年,再继续缴费也不能多领退休金,没必要再多交。
第二类:重复交纳社保的人
重复参保一般分为两种情况: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保(新农合);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种保险,但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
一般对以上两种重复缴纳情况,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 参保人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 对于不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重复缴纳只算其中一个,而且退费也很麻烦,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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