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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乙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2019年6月与政府签订 PPP 项目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当地水质净化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建设期为2年,运营期为28年。乙公司收取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均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税率为6%的发票。
【分析】
污水处理项目,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采用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常,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政府所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通常由建设成本、融资成本、税金及合理的投资回报等组成。PPP项目通常款项支付次数多、持续时间久,需根据合同所包含的具体项目,按照PPP项目合同确定的每次付款性质、付款时间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不拥有PPP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是区分取得收入的权利不同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即PPP项目资产在会计上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实务中,部分社会资本方忽略PPP项目资产建造成本的开票和核算。在PPP项目资产建造期间,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PPP项目资产,实际上向政府提供了建筑服务,其取得来自政府的资金收入,属于建筑服务对价部分,应按“建筑服务”税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乙公司将PPP项目建设成本部分,也作为运营期间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以“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税目,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此外,乙公司如未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还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乙公司购置污水处置设备、环境污染处理剂等货物,以及废弃物处置所耗用的电力等均适用13%的税率;对下游开具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的税率,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低征高扣”现象,容易形成增值税留抵税额。在申请留抵退税前,需仔细梳理是否存在应开具9%建筑服务、13%加工劳务等发票,而误开具为6%的专业技术服务情形,导致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实,引发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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