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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回答】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季度预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需填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部分(第17至20行),同时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汇缴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需填报总机构税款分摊部分(第34至36行),同时需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应选择,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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