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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回答】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未先开票的按照以下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劳务完成的当天;
(八)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九)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十)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
(十二)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十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十五)发生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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