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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有很多纳税人在享受优惠的同时担心是否存在税收风险,那么如何确定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表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首先需要明确其研发项目是否为研发活动。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中对研发活动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根据以下要点自行判断是否属于研发活动:
1. 有明确创新目标
研发活动一般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如获得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等。可通过以下问题予以明确。例如,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回答为“是”,则说明该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
2. 有系统组织形式
研发活动以项目、课题等方式组织进行,围绕具体目标,有较为确定的人、财、物等支持,经过立项、实施、结题的组织过程,因此是有边界的和可度量的。
3. 研发结果不确定
研发活动的结果是不能完全事先预期的,必须经过反复不断的试验、测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失败的可能。
同时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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