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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任职”等相关政策规定
一、对于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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