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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12月必须确认次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吗?信息没有变更,也必须确认吗?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纳税人需扣缴义务人次年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必须在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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