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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购买方由于各种原因延期支付货款、服务费或工程款等,被销售方起诉,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购销双方达成一致,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货款、服务费或工程款,同时支付由于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那么销售方收到延期付款利息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收到延期付款利息,应该作为货物或者工程等销售额的一部分开具发票,跟原来货物、劳务或服务等应税业务选择相同的税收分类编码。
同时,可以参考一下下面两个税局的答复:
1、广西税务的回复
2、厦门税务的回复
下面这个发票的部分截图就是一个开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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