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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偶尔会出现采购的设备尚未实际到货,但供应商已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和增值税相关政策,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进项税额
收到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使实物设备未到货,也可以按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2、暂估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准则要求,若设备预计短期内会到货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可以在月末时对该设备进行暂估入账,以保证财务报表的完整性。暂估入账时,可以这样处理:
借:在建工程/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供应商
冲销暂估与实际入账: 待设备实际到货并验收合格后,首先冲销之前暂估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供应商
贷:在建工程(或库存商品)
对于暂估入账的做法,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确定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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