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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如何处理?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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