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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机构是一家由市民政局批准新成立的慈善机构,请问如何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回答】
首先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非盈利组织条件的相关规定。如符合规定的非盈利组织的条件,应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你机构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注意,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机构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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