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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中,如何判定企业的一项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快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征税范围是有所不同的,具体规定为:
■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非居民企业
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 提供劳务的场所
•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3.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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