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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该优惠有什么要点需要注意的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对应申报期内自行申报享受。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税率为“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销售额10000元为例)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四)免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相关栏次、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相关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申报表填报示例:
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按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销售额10000元为例)可直接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一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按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以销售额10000元为例)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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