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长期借款业务涉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

来源: 上海税务 编辑:那个人 2024/06/19 17:21:53  字体:

一家非金融机构,向另一家公司提供长期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涉及到哪些税收?是收到利息的时候确认收入吗?不同的税种涉及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起来看看吧。

0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因长期借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因长期借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利息的日期或者开具利息收入发票孰先的原则,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多推荐:

免费资料 会计培训 财税政策

会计实操大放送!实操课程&职场必备资料免费领

财务高手的秘密武器: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