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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已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问: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问: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问: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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