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1 号)指出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那么,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纳税信用修复需要注意什么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项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根据公告内容,这里的“破产企业”是指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法人资格得以延续的企业。
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企业需要满足两个主要条件:一是“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二是“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
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
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备注:
1. 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2. 带※内容,是指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0日内纠正,直接判D指标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更多推荐:
上一篇:这几种情形需要预缴增值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