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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租房产能否简易计税?
【回答】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转租房产能否适用这个政策呢?按照总局的相关解释,上述规定中的“取得”包括购置、自建、租入等情形。因此,转租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政策,要看租入的时间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比如:2015年租入的房产,对外转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政策;2018年租入的房产,再对外转租,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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