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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成后,一般会将房产用于销售,但有时出于一些原因也会将房产用于办公或出租。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出租房屋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会计核算
一次性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缴纳增值税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收入
(1)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需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如果房屋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直接就不动产出租进行纳税申报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贷:其他业务收入
按出租期间分期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房屋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解析一】
2020年5月1日,万华房地产公司将2016年1月取得的房屋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两年租金210万元。
该房屋与万华公司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万华公司对于该笔出租业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房屋所在地附加税税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1.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2100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100000
2.在房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00000(2100000/(1+5%)*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000(100000*7%)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100000*3%)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000(100000*2%)
贷:银行存款 112000
万华公司需在机构所在地就此项租金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在房屋所在地缴纳2020年5-12月房屋出租房产税(未考虑2020年1-4月房产税)
应税租金:2100000/(1+5%)/2/12*8=66.67万元
应缴纳房产税:66.67*12%=8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3.2020年5月结转租金收入及税金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7500(2100000/2/12)
贷:其他业务收入 83333.33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166.67
借:税金及附加 10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91.67
—应交教育费附加 125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83.33
—应交房产税 10000
【案例解析二】
万华房地产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5月1日将2018年1月取得的房屋对外出租,根据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两年租金218万元。
该房屋与万华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万华公司对于该笔出租业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房屋所在地附加税税率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1.收到房屋租金
借:银行存款 2180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2180000
2.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1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00(2180000/(1+9%)*9%)
3.缴纳2020年5-12月房屋出租房产税(未考虑2020年1-4月房产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4.2020年5月,结转房屋出租收入及税金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333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83333.33
借: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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