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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的比例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纳税人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那么是否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还是仅仅选择简易计税才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不得变更的政策?
答: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仅仅选择简易计税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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