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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强化,这些政策主要有:
(一)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4.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企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政府促进自主创新理论有模糊认识
建设创新性国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自主创新主体的个人、企业和政府,有着各自的职责和范围。企业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等多种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市场是自主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主体,财政支出是重要手段,税收重在调节和引导,要正确处理好市场配置和税收调节的关系。目前由于对企业、财政、税收各自职责及发挥作用的领域和力度认识不清,加之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析、评估制度尚未建立,对各种优惠政策效果难以准确掌握,导致制定和执行政策准确性不够,出现缺位和越位情况。
(二)宏观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不科学
1.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税制结构不对称。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却主要以所得税为主。这虽与国际上税收优惠的通行做法一致,但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使优惠政策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企业从优惠措施上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政策失去刺激力度。特别是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亏损、微利企业大量存在的情况下,以所得税为主的优惠措施,对大多数企业来说形同虚设。
2.税收优惠环节选择不合理,重点不够突出。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和孵化器等重点环节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优惠政策格局不合理,重点不突出。
(三)微观上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不完善
1.增值税方面。首先,生产型增值税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税负过重。由于高新技术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技术含量高,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快。按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的进项税金,加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不利于科技产品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其次,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其相关费用所含税款无法抵扣。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科技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等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新产品的上市,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抵扣进项税额,使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
2.所得税方面。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科技应用单位、科研成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及项目。这使税收优惠缺乏针对性,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已拥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的大批传统产业、老企业进行科技开发缺少鼓励,极易造成企业只关心科技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这种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定位于“应用”而非“研发”的不合理的优惠格局,将导致经济建设偏重于新建项目走外延式发展的道路。
3.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致使高科技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不够,也使得大量人才流向海外,尤其是对高科技人才的创新发明所获收入更是缺乏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不利于调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三、构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明确税收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和职责
自主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需要调动各方面因素,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根据财政、税收各自特点以及现行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企业、财政、税收在自主创新方面应明确以下职责范围:对于引进设备与技术、加大研发费用投入等应由企业主导,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宜通过财政支出安排或实施减免税;对于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共性的关键技术以及节能、环保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自主技术创新,应主要通过规范的财政支出予以安排;税收优惠的作用空间应主要放在激励和引导方面,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等。
(二)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形成自主创新的制度性税收激励机制
1.改革增值税,体现自主创新税收优惠
(1)加速增值税的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加速增值税的转型。首先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试点范围,可以考虑实行地区与行业相结合的办法,即在东北和中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高新技术产业;然后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
(2)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现行增值税并非全面征收,还有大量行业未实行增值税,其相关费用开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要解决科研开发环节的“链条”衔接问题,其根本措施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全面征收。作为过渡措施,可允许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广告费,比照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转让,按其实际所含的营业税予以扣除。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科技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科技税收政策在新税法实施的基础上,应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税收优惠对象的重心应从产业链下游向上游转移。在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时,应重点针对企业科研开发的投入,从目前生产销售环节向研究开发环节转移,逐步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2)设立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规定特定用途的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3)自主创新税收优惠应与国家产业政策、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主要是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加大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传统技术改造应享受与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相同的优惠政策。
3.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加大对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力度
我国现行税法,几乎没有针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以知识为本”、“以人才为本”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企业发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励机制。强化对高科技人才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放宽应税工资的扣除额,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二是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三是对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各类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股权收益,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立法,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效果
为了解决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繁杂、零散、混乱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台一个独立、集中的税收优惠特别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特别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有明确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特别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确保税收政策内在的规范、统一,体现促进自主技术创新政策的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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