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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与申报实操,快来看看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 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不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 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不用人单位签订1 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 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 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 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18号
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 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 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 1333号)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 (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 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亍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 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核算: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举例:
某公司2020年1-6月每月职工人数200人,7-12月每月职工人数201 人,全年工资总额2000万元,当地年平均工资为8万元。2020年8月1日安排一名1级残疾人就业。
年平均人数=(200*6+201*6)/12=201(人)(四舍五入取整数)
年平均工资=20000000/201=99502.49(元)
安排残疾人数=2*5/12=0.83(人)
应缴纳残保金=(201*1.5%-0.83)*99502.49=217412.9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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