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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订金、意向金等性质的款项是否预缴增值税?
【答案】
不需要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购销双方的一种购销意向行为,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不属于销售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凡是具有预收款性质的款项都要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因此不论是在企业取得销(预)售许可证之前还是之后,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类似款项,只要符合预收账款的性质,都要计算预繳增值税;反之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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