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明确了!下面这些“行为”企业全都跑不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全国税务部门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22750件,累计推送联合惩戒30多万户次。当事企业受到多部门的惩戒,在贷款融资、注册登记、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出境等多方面受到限制。
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看看企业税务核查的几个相关问题:
问题一 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由税务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方可按规定处理。
问题二 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哪些信息需公开?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问题三 联合惩戒的具体对象有哪些?
1.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3.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4.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问题四 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覆盖面有多广?
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中涉及的部门有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34个部门联合签署,共有28条惩戒措施。
问题五 企业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后,如何补救?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2019年汇算清缴后税务稽查与应对为您详细讲解汇算清缴后税务稽查与应对,帮助企业控制汇算清缴的涉税风险和经营风险,点击进行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