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一)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第一种方法:参考进项税额/差额的会计处理,“加计抵减” 相当于是多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按照上述思路,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种处理:按照政府补助核算
1.《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
“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会计司2018年2月22日《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3.按照上述思路,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3)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4)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不能抵减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所以对应的科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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