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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好多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存在对外出租包装物的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注 意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应按照税法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参 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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