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境外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范围根据36号文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下列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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