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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税三期”税收大数据集中采集和运用,税务稽查在稽查选案、方法、手段,以及日常纳税评估检查方面都将发生重大变化。那么金税三期背景下哪些税务问题容易被盯上呢?一起来看看吧。
1、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防伪税控系统及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
这个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企业申报的进项不能大于电子底账系统,否则被预警!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其他扣税凭证金额不能过大!
这个表本身就很容易存在雷区,如果一家商贸企业这一栏大量有金额的话,很容易被税务预警!你说一家10万收入的企业,一个月的过路费1万元放在这里抵扣合适吗?
3、发票税率开具错误!
大家在审核发票的时候,会发现有些餐票竟然是5%税率的。估计开具这种发票的企业,等到报税的时候就很麻烦,他们提供的餐饮服务要么是6%和3%,怎么搞出来了5%呢!如果金额大的话,税务可能需要找你谈谈了。
4、进项和销项名称差异过大!
作为企业会计怎么把握这个度呢,如果你们是6%的主要销项的企业,你的进项17%和11%的肯定不能占比太大,否则很可能被预警!当然那种搞化工的,进项是黄金之类的这么低级更不谈了!
5、银行收款账户和税务备案账户不一致!
其实这算是目前税务管控的一个鸡肋,因为目前银行和税务接口不一致,你们在银行账户的备案信息和你们实际收款账户不一致的话,电子底账轻松就会比对出来。
这个时候如果你们备案的是x账户,但是专用发票上的账号是m账户的话,绝对会出现异常。税务绝对会找证据证明你们是偷税的,你们找资料证明自己吧!
6、计提未缴的税金
某企业2018年购买了一块土地,契税当时已计提但是没有缴纳,直至今年6月份才缴纳。现在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2018年计提的契税并没有发生,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再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所以,契税的纳税义务在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已发生。应当在契税发生的当年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由于当年汇缴期前没有取得契税的扣除凭证,应当先做纳税调增,待取得扣除凭证时再进行调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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