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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还在继续中,如何做好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呢?需要退税、补税的小伙伴知道如何计算数额吗?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年度个税汇算清缴3种常见的典型情况计算,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种情况:工资+佣金,前多后少,导致税款多交,可选择办理汇缴申请退税
【案例1】2019年佩奇任职于木兰设备公司,佩奇全年工资及扣除情况如下:
①1月-3月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
②后因岗位调整,4月-12月每月工资5500元
③个人缴付“三险一金”600元
④ 假设没有符合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其他
【案例分析】
√1月-3月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预交个税如下:
1月-3月累计预交个税=(8000×3-5000×3-600×3)×3%=216(元)
√4月-12月工资调整每月5500元
1月-12月累计预交个税=(8000×3+5500×9-5000×12-600×12)×3%=189(元)
提示:2019年全年应预交189元,1-3月已预交216元,可通过汇算清缴申请退回多缴纳的27元。
▷年中入职、离职或退休6万扣的不到位,导致多交,可选择汇缴办理退税
【案例2】2019年7月佩奇入职木兰公司,佩奇2019年任职工资情况如下:
①佩奇7-12月,每月领取工资20000元, 个人缴付“三险一金”每月2000元
假设没有符合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其他
【案例分析】
佩奇7月-12月:累计预交个税=(20000×6-5000×6-2000×6)×10%-2520=5280(元)
由于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任职单位仅按照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减除费用,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可以充分扣除6万元。
汇缴需要从新调整计税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6-2000×6-60000=48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48000×10%-2520=2280(元)
应退税额=5280-2280=3000(元)
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可以通过汇算申请退回已缴纳的3000元个税款。
▷没有扣专项附加(或者多扣),导致多交或少交
【案例3】2019年1月初佩奇与乔治入职木兰公司,佩奇与乔治2019年任职与离职工资情况如下:
①佩奇1-12月,每月领取工资10000元,共计120000元
②佩奇1-12月,个人缴付“三险一金”每月1000元,共计12000元
③佩奇因不了解个税相关政策,导致1月-12月少扣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少扣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案例分析】
佩奇应补(退)税额
佩奇1月-12月预扣预缴个税为:[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12000-36000= 12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12000×3%=360(元)
应退税额=2280-360=1920(元)
【案例4】承接【案例3】2019年1月初佩奇与乔治入职木兰公司,佩奇与乔治2019年任职与离职工资情况如下:
④乔治1月-12月,每月领取工资20000元,共计240000元
⑤乔治1月-12月,个人缴付“三险一金”每月1000元,共计12000元
⑥乔治10月因病入医,11月出院,在医保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为100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
【案例分析】
乔治1-12月预扣预缴个税为:(20000×12-5000×12-1000×12)×20%-16920=16680(元)
根据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章 大病医疗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5000×12-1000×12-80000=88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 88000×10%-2520=6280(元)
应退税额=16680-6280=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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