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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财务人员反映,2020年3月1日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财务人员在税务处理中应该如何做呢?今天,就为大家详细来讲一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在这里,提醒纳税人注意以下两点:
♦01 要注意关键的时间点
认证确认期限取消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已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扣税凭证,仍需遵照相关规定,分情况处理。
♦02 发票确认要求未取消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认证确认期限取消了,但发票确认要求并未取消。2020年3月1日后,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然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取得的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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