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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苏米亚 2020/06/12 12:05:43  字体: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第十二期针对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19个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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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规模纳税人3~5月征收率3%减按1%,但是由于会计操作失误,3月开出的普通发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发票由于联系不上购买方已经无法收回,那么4月申报第一季度增值税时,3月开错的3%征收率发票是否应按照1%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上述复工复业政策实施期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公司经营广告业务,能不能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因此,你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不适用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公司是客运企业,享受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我公司开出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客户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暂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发票上不显示税额,下环节不能据此抵扣进项。

4.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既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又符合生活服务免增值税政策,那么在进行季度申报时,我应该按照小微还是按照生活服务免增值税填写申报表呢?

答:同时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税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政策填写申报表。

5. 湖北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免税优惠,2020年4月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业务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6. 由于疫情原因,继续教育成人高考学历教育,本来今年4月毕业,现在只能7月毕业了,这种情况5到7月还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扣除终止时间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学历教育截止时间确定。

7. 电影行业今年遭受疫情影响很大,请问对于企业发生亏损的,有延长结转年限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你单位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8. 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在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9. 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0. 我公司疫情期间出租房产,减免了承租方的租金,根据规定按减收后租金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房产税。请问减征的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出租房产,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免租金后,导致房产税少缴,按实际缴纳的数额扣除。

11. 疫情期间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12. 我们公司是一家KTV,疫情期间遭受打击很大,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上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你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政策,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13. 我不是电影行业的企业,但也受疫情影响严重,关注到总局近期在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中提到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想问有行业限制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只要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在此期间均可享受免征。

14. 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看到文件说今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想问下这个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优惠期间是指费款所属期。

15. 受疫情影响严重,我公司想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请问我是公司在申报时是直接全填0进行零申报,还是正常填写报表项目同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按免税进行申报?

答:你公司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需要据实填写申报表相关项目,选择该文件后,对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动完成免征申报。

16. 疫情对我公司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要是退费的话我应该怎么申请?

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7. 疫情对我单位影响非常严重,看到总局发文今年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但是前几个月已经申报缴纳过了,我又不想申请退费,要是申请抵减以后费款的话,应该如何填申报表?是到2021年再进行抵减吗?

答:已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以后应当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8. 我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看文件今年可以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优惠,那么在享受免征期间,允许扣除的广告发布费应当如何处理?是到2021年再填写,还是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

答:广告发布费正常填写减除项目部分,对于计算后的应缴费额予以免征。

19. 生育保险是否可以依据医保发〔2020〕6号的政策享受减半征收?

答:《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中明确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仍保留两个险种,保障待遇,两险基金合并统一管理,不再单列。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以实行减半征收,未对生育保险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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