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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 晶晶亮的税月 编辑:张美好 2020/02/04 08:38:52  字体:

这个春节,湖北新型肺炎疫情肆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大家纷纷捐钱捐物。与此同时,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也引起了财税人员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留言咨询,问对于企业的新型肺炎的捐赠行为,税收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在出台新政后,新冠肺炎的捐赠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我们分以下四种类型来考虑。

疫情之下,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类型一:捐赠现金


【涉税分析】对于企业向新冠疫情捐赠现金的行为,不涉及其他税种,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捐赠现金在企业所得税如何扣除?不同捐赠方式扣除办法不同。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如果企业是直接给定点医院捐赠现金呢?财政部2020年第9号公告中,并未提及可以全额扣除,政策没有特殊规定,就适用一般规定,也就是直接捐赠现金不能扣除。

有朋友问,这种情形能不能适用限额扣除,超额三年结转呢?也不行,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限额扣除的适用前提也是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另外,现金捐赠的税前扣除凭证是: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类型二:捐赠货物 

【涉税分析】企业一般捐赠货物,在税收政策上要复杂一些,主要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和税前扣除问题,如果是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还可能涉及消费税。

对新肺疫情进行货物捐赠,目前的政策规定是:

1、免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企业将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处需要注意是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的意思是,同时它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原本票据不合适不能抵扣,或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就是一个直接的利好。对于票据规范的一般纳税人,免税是否更加有利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测算。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无偿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自制的资产,

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购进或自制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3、公益捐赠支出可全额税前扣除。企业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物品、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除了原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9号公告还在此进行了突破,对于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物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类型三:捐赠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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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分析】上述中国平安的捐赠行为属于捐赠保险服务。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在税务处理上,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无偿赠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企业所得税中应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企业根据实际购进或发生的成本,做视同销售成本。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不明。根据最新的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物品、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这个物品的概念究竟该如何界定?包括货物是肯定的,但是否包括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目前没有明确解释。从常规概念理解,物品可以勉强涵盖不动产,但涵盖服务、无形资产、就有些牵强。为了更加规范地进行税前扣除,还是希望总局后续能给一个权威的解读。如果不包括,就只能按一般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则来处理,公益捐赠限额扣除,超额三年结转。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

印花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例外的优惠是,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土地增值税:如果企业捐赠不动产,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问题。只要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不是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无偿捐赠,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类型四:进口物资捐赠

【涉税分析】对于直接从海外采购物资捐赠,需要考虑两个纳税环节,一个是进口环节,一个是捐赠环节。

捐赠环节:涉及的税种及规定与类型二相同,不再赘述。

进口环节: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进口物资,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财政部印发通知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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