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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整理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缓缴知识集锦!一起来学习!
1、政策适用范围
无论是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的政策。
2、政策享受时间
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3、享受方式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实行自行申报的,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注意:特殊事项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在政策规定的延缓期内,无需缴纳也不征收滞纳金。
1、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中的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的几月份?
答:个人所得税缓缴中的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
2、我是安徽省一家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前规定的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只到2020年5月吗?预征的税款可以适用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的货物运输代开发票预征率下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底。同时,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享受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还是系统默认享受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
4.我是个体工商户,5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怎么办?
答: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
提醒:个人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持续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所属征期内继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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