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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残保金的征税依据是什么?
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地可以自行规定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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