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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 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保险合同。点击了解详情>>
课程详情介绍
一、课程名称: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实操指南
二、师资介绍
郭淑荣,多年来从事注册会计师、会计师等项目的面授、直播、录课多种形式的教学工作,熟悉教材变化情况和解题技巧,教学方式灵活通俗易懂,极具亲和力,深受学员喜爱。
三、课程介绍
学习时长:5课时
学习对象:财会工作者
学习期限:自报名183天有效
四、课程大纲
第01讲 总则和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02讲 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第03讲 保费收入金额的计算
第04讲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05讲 原保险合同成本及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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