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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怎么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yushaungsw 2020/12/10 17:28:00  字体: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两大税收,二者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大家老生常谈的话题,那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什么区别呢?一起来看一下吧!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怎么确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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