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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在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约定企业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时点判断该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企业应当考虑该项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2021年1月份签订销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合同价款113万元(含增值税),并在当月负责将该批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交货,甲公司承担相关的运输费用10.9万元(含增值税),于当月支付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销售该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且控制权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转移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在12月15日支付货款,并由甲公司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依据新《收入》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负责运输。该批产品在送达乙公司指定地点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应该作为履行合同的一项成本。
相关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甲公司1月的会计处理
(1)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00
(2)支付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9000
2、甲公司12月的会计处理
(1)收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应收账款 1130000
(2)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该批产品在出库时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为将产品运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而发生的运输活动,属于为乙公司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甲公司是运输服务的主要责任人。那么甲公司应当按照分摊至该运输服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原创:老顾(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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