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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人自查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该纳税人免予“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答案】
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主观的偷税故意,而税收征管法中的偷税是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的行为后果。因此不应定性为偷税。
那么税务机关尽管未正式进入企业实施检查,但由于检查通知书已下达,应认定为税务机关已实施检查,此后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并不能证明其无偷税意向。只能在处理时给予从减或减轻处罚,具体处罚程度还要由检查的税务部门行使具体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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