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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篇文章对不征税的政府补助展开详细分析:
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表填写
(1)《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2)政府补助,同时又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9行以及24、25行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过《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调整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调整
(3)政府补助,但作为征税收入的,填写:《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典型例题分析——不征税的政府补助
2018年6月,企业因高新技术研发获得政府科研补助200万元,该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将120万元用于购置专门研发的设备,将50万元用于支付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剩余30万元留待以后使用。设备原价36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按直线法折旧,残值为零。
(1)2018年6月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
(2)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3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8
贷:银行存款 406.8
(3)2018年7月起每月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3
贷:累计折旧 3
借:递延收益 1
贷:其他收益 1
(4)支付研发人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递延收益 50
贷:其他收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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