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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收入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也快速增长,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但是由于纳税主体的分散性以及个人收入方式的多元化趋势,收入来源具有的多样性和隐蔽性特征,加上目前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愿还相对比较弱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直是一个难点,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在近年来的审计中,我们发现有八类漏缴个人所得税的常见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类是企业分配股权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随着企业改制以及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大力发展,个人直接参股或通过职工持股会参股的情况越来越多。红利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个税增长的重要支撑。很多单位红利个税已远远超过工资、薪金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部分单位派发红利或转增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有的甚至不作扣缴。
二类是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职工集资的方式在我国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一些企业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等原因,经常以职工集资方式筹措资金发展生产,以解燃眉之急。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是一种融资行为,要向职工支付集资利息,而集资利息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属于个人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审计中发现不少单位在发放集资利息时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不代扣代缴,有的扣缴不足。其中,扣缴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单位认为集资利息类似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按5%的税率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可见,5%的比例税率明确适用于储蓄存款,因此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仍然按照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类是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计税造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单次发放的规模相对较小,适用的税率较低或达不到起征点,很多单位通过化整为零,或是不将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足。
四类是企业和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下,很多企业把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福利支付形式,但很多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可见,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五是企业和单位向个人发放公务交通、通讯等补贴未纳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向职工发放公务交通、通讯等补贴是一种很普遍的做法,实际上已成为很多单位为职工支付福利的一种形式,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未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是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未纳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为职工提供的旅游补贴或直接组织免费旅游、公费旅游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做法,实质也是为个人支付的一种福利或奖励,属于个人所得,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多数单位未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是企业和单位通过多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办法以达到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要发放给个人的收入计提到工会经费之中,但并没有真正用到工会活动中去,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发给个人,一部分以实物的形式发给个人;还有的单位通过多提职工福利费或通过管理费用等科目向个人发放过节费、职工医疗补助费、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是企业和单位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职工的薪酬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以办公费、路桥费、住宿费等名义和以各种渠道取得的发票入账,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而不缴个人所得税;一些实行绩效薪酬考核的单位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让职工套取部分绩效工资,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少缴税的双重目的。
以上八类问题是近年我们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在个人所得税征缴方面比较有代表性或普遍性的问题,反映了一方面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愿比较弱化、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主观上存在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识,从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来看,意愿的弱化造成自行申报的效果不甚理想,而代扣代缴的单位来自内部的压力很大,有的甚至主动地或统一地为员工避税;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还不健全,无论是代扣代缴和还是自行申报,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审计部门建议税务部门要重视以上八类现象,积极采取相关对策。一是要研究制定有效的征管措施。要进一步堵塞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将真正的高收入者纳入到税收重点监控的对象中来。二是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要从正反面的宣传着手,一方面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 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对偷漏税反面典型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强化其示范效应,以维护税法的尊严,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三是强化税务稽查。在目前纳税人主动纳税意愿相对弱化的征税环境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能够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高科技的稽查手段,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提高稽查质量。在稽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或人群的纳税检查,以突出稽查的重点,提高稽查效率。此外,对税务稽查的结果,要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要改变“重查补而轻处罚”做法,另一面要对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予以控制,避免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四是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税收征管要逐步实现专业化和现代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资料保管等工作,逐步实现同财政、银行、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以计算机网络信息化为依托,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五要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要改变税务部门单一治税、纳税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有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鼓励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综合治税,按源头控管、方便征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主要方式,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形成社会综合协税、护税网络。(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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