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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关注!公共配套设施有哪些税务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xiemengxue 2020/06/01 14:22:44  字体: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具体来讲,房企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包括:居委会用房、派出所用房、 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商店、文体场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健身设施或用房、环境卫生用房、自行车棚、公共厕所、其他服务设施等等公共配套设施费。

这些设施,稍有处理不当就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你知道具体有哪些税收风险吗?

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

(1)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喷泉用地、居委会用房、会所、停车场 (库)、物业服务用房、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健身设施或用房、环境卫生用房、自行车棚、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管理的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邮电通讯、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都属于业主共有。

(2)产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配套设施

建筑区域内建筑造的并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派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用房、地下人防设施、邮电场所、公共汽 车交通站、文体中心、廉租房等公共配套设施都属于地方政府所有。

项目内建造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内建造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科目中会计核算,且在销售时,这些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可售销售面积之内,所以这些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的销售价格已经含在每一位买房业主的购买价格内,即由所有的业主分摊了这些公共配套设施销售价格。因此,在可售销售面积之内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配套设施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内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 赞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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