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受邀参加招聘交流会取得主办方发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个人受邀参加招聘交流会,取得主办方发放的交通补贴,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受邀方属于非雇员,取得主办方发放的交通补贴,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