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扶贫事业捐款,并且取得了电子捐赠证书,可以在个税中扣除吗?
问题:我通过微信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对扶贫事业捐款365元,并且取得了电子捐赠证书,可以在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答案:可以扣除。
扣除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扶贫捐赠,属于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果您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16.67元或以上,就可以抵扣365元,实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1216.67-365=851.67元;
如果您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216.67元,比如为1000元,就可以抵扣1000*30%=300元,实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变为1000-300=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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