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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接下来为大家普及一下残保金的相关知识,注意查收~
一、征缴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二、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
三、征缴比例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京财税〔2019〕1333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四、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计算公式
1、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9年缴纳2018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8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8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残联审核期为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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