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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建筑施工业的社会保障费有什么特殊的呢?咱们用一个案例来解读一下~
【案例解读】
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的确定是甲乙方依据社会价确定,并没有做施工预算,合同中也没有关于规费等的具体约定,只简单约定合同单价为1400元/平方米。
施工前由甲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过程中向建设主管部门支付了“建筑业社会保障费”,建筑业社会保障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结算时甲方要将此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但乙方以合同中未约定为由,也就是说当初的合同价1400元/平方米没有做预算,应该不包括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此费用应由甲方支付,因此不同意甲方扣除,请问乙方的这种做法妥否?理由是什么?
【回复】
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是强制性缴纳的,不管有没有约定。
因此,上述合同的签订存在扯皮的原因就是双方没有就“建筑业社会保障费”明确约定,甲方认为该费用应该包含在1400元/㎡的综合单价里,因为该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但是乙方认为,该费用已经由甲方缴纳,不应该包含在1400元/㎡的综合单价里,如果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综合单价应该是1442元/平方米(1400元×(1+3%)=1442元)
社会保障费作为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属于不可竞争费用。
【财务处理】
A)甲方(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按照正常将“社会保障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投标文件当中和《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该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合同备案前由甲方代缴。
缴付时候(原始单据:“非税收入收据”)
借:其他应收款——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贷:银行存款
甲方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开具“建筑销售服务”发票时,计入“开发成本”,同时冲减“其他应收款”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B)乙方(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借:应收账款——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贷:工程结算——×××工程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
待乙方从“社会保障费管理办公室”凭借本单位为单位职工缴付的社保费单据结算会该笔款项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1)将“建筑业社会保障费”归集到其是建筑工程造价不可竞争费用,是建筑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最终应该由施工方将该笔费用计入决算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9%;简易计税方法项目:3%);
3)甲方直接将此笔款项(账务处理依据是“建设工程社保办”开具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计入“开发成本”中,在后续的工程决算中,甲方不再将此笔费用在决算中另行结算给施工方。这样处理的税务风险是:
A)由于此笔费用是甲方代扣代缴费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候,有可能被剔除的风险,即不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更不允许加计扣除;
B)由于“社会保障费作为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以及竣工结算时,均应按规定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因此该笔费用是强制性规定,企业间的合同约定如果违背了该规定,面临不必要的扯皮。
【结论】
企业间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对合同价款是否包含此笔费用做出明确约定,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中扯皮的风险。
建设单位趋于利益的驱动,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此笔费用一定会计入到双方的结算价款中去,因为,可以获得施工单位开具的9%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同时也降低土地增值税税前不能够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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