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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也很难。虽然都是公司日常的业务,但是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遇牢狱之灾!
所以企业的发票一定要遵循业务的真实性,组委一名会计,如何合理应用发票进行节税呢?跟我一起来看看!
【举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预计每年可实现含税销售收入5 000 000元,需要外购水泥200吨。
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货源,其中A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3%;B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仅能提供普通发票。
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水泥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每吨20 000元、15 500元、14 500元。作为企业该如何选择较为合适的供应企业?
我们可以通过分析:
如果向A企业购买,则资金净流出量为20000-(20000÷ 1.13)×13%=17699(元)
如果向B企业购买,则资金净流出量为15500-(15500÷ 1.03)×3%=15049(元)
如果向C企业购货,则资金净流出量为14500元,因为C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可见,向C购买的资金流出量最少,虽然C只是个体户。因此,采购时不能仅仅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还要从价格、质量、何时何种方式付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记住:不要为了抵扣而抵扣,否则会得不偿失!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目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为了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最终的目的是减少企业在采购活动中的资金流出,减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合同中规定发票条款既是防范风险也是一种节税策略!
(1)明确发票种类:营改增后合同文本应直接标明“销方应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明确发票的合规要求:如果销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认证,购方有权拒绝接收,或者有权在发现问题后退回,并且销方应及时更换或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具备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销方,如果购方确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明确由销方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为了防范风险,可以在合同文本中规定“购买方在收到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具有*日内付款的义务”。
(3)明确发票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申报抵扣有期限规定,逾期作废,因此合同文本有必要规定发票的传递方法和期限。
增加合同条款,规避事后风险!
甲方应就本合同约定之业务向乙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之票据(发票),若因甲方自身原因或所开票据(发票)本身之问题造成乙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保持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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