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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认证的发票被作废如何处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
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正确处理方法:应该通知对方财务将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在认证期做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应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重新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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