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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xiemengxue 2021/01/04 16:15:37  字体:

跨地区经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该填具哪些报表?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税收管理办法如何设置?跟我一起来学习吧!

跨地区经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简称为汇总纳税企业。

仅在同一地区(即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所得税征收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既跨地区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1.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报送纳税申报表、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财务报表、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分支机构送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分配表、年度财务报表、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政策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1)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跨地区经营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1)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资产总额,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2)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

(3)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4)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5)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科普:

(1)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a)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b)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c)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

•d)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办法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① 总机构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②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③ 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计算应纳税额

④ 总机构汇总应纳所得税总额

⑤ 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按上述比例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1)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2)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3)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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