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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帮助征纳双方正确掌握汇总纳税的计算方法,本文结合案例逐一分析。
基本情况
居民企业M公司有A、B两个分支机构,其中A分支机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B分支机构位于内地某市。A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M公司和B分支机构所在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该居民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显示,M公司、A分支机构及B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
机构 | 营业收入 | 职工工资 | 资产总额 |
M公司 | 29000 | 820 | 3900 |
A分支机构 | 30000 | 400 | 1200 |
B分支机构 | 20000 | 100 | 800 |
经统一计算,M公司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2013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分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解决本案例的关键是先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再确定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计算出各自应纳税额及应纳税总额。
计算过程
1.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A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30000÷50000)+0.35×(400÷500)+0.3×(1200÷2000)=0.67
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20000÷50000)+0.35×(100÷500)+0.3×(800÷2000)=0.33
2.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9000(万元)
A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67=6030(万元)
B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8000×50%×0.33=2970(万元)
3.计算各自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9000×25%=2250(万元)
A分支机构应纳税额:6030×15%=904.5(万元)
B分支机构应纳税额:2970×25%=742.5(万元)
4.计算应纳税总额
2250+904.5+742.5=3897(万元)
注意事项
计算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时是以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为基数,不包括总机构的金额。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税率相同,可以直接计算出应纳税总额,然后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各自应纳税额。本例中各单位适用税率不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出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出应纳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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